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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月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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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1月30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预售制度渐渐暴露出风险不对称、利益不对等、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项目停工,甚至成为‘烂尾楼’。”银川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烂尾楼”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既危害了购房人的权益,又加剧了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的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银川市三区率先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项目总预售款的40%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监管模式。当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时,开发企业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将资金用于规定用途;如开发企业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只需由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发出拨款申请,监管机构即可通知监管银行拨付。

银川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12月1日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都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它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企业,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办理该企业在银川市市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预售合同网签手续。(记者李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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