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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已处理82人防疫期间这些行为要承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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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至今,宁夏公安机关共办理涉疫行政案件起,其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2起、阻碍执行职务6起、散布谣言4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62起、殴打他人11起、寻衅滋事2起、其他5起;办理刑事案件3起,其中妨害公务2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共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嫌疑人82人,其中取保候审2人、行政拘留17人、罚款36人、警告27人。

宁夏公安将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11月4日,宁夏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十类涉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信息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网格化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四、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六、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防控措施的,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情况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妨害药品管理,生产、销售、提供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培训会议、娱乐、商业活动、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集活动的,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出入境、出入宁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上述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国部分地区的疫情反弹,牵动着每个人的心,请大家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要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

近日,银川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团委招募百余名广大青年律师成立宁夏青年律师突击队,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在疫情期间为群众义务提供普法咨询。

今天,我们收集部分涉疫典型案例,由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善鹏、王泽文以案例为鉴,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一、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

年2月2日中午12点,社区防疫人员发现小区居民李某某出门未佩戴口罩,遂进行劝导,李某某拒绝佩戴并推搡翟某某。随后,李某某又返回家中拿刀回到现场,持刀挥向防疫人员,后李某某被制服。现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归案。2月26日上午10点,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系银川市首例因疫情防控,殴打依法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涉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试法。

二、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文某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滤类材料。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文某收取饶某货款万元。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交代,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系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数额为.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

经审查,文某的公司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管理规定,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文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涉嫌非法经营罪;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断上,应当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对于以囤积居奇、转手倒卖等方式,层层加码,哄抬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根据囤积、倒卖的数量、次数、加价比例和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严惩。

三、依法严惩编造散布疫情谣言犯罪

案例一: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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