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某祥在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沿张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m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半挂车相撞。
事发时,王某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9**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ET**8挂),与该三轮车相撞后,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马某祥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原因分析
马某祥驾驶非机动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确认安全,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王某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马某祥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铎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来源:固原交警)
你的交通行为
正确吗?
或者说
安全吗?
▼
这些画面,你怎么看?
(电动自行车无视路口红灯)
(非机动车乱穿马路)
(电动自行车无视路口红灯)
生命不应被漠视
安全正确地过马路
是保护自己的方式
无论你是谁
不管你是以什么方式出行
你都应该知道这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通过路口
并非是一件非常难的事
但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却很多
为了自己
为了他人
为了家人
请文明出行!
银川晚报综合整理
总编:马玲艳主编:刘三哥
编辑: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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