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有一辆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车尾部左侧未安装车灯,右侧只有一个LED灯座壳且表面粘附有大量泥土污渍,光反射效果差。
年8月11日晚,安某某在沿山公路某工地工作完后,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拉载工友侯某某前往永宁县购买配件。
(网络图)
当晚23点58分,当安某某行驶至国道永宁县路段与永康路交叉路口处时,后方陈某某驾驶宁A牌照小型轿车超速行驶而来。
因农用三轮车尾灯不明显,陈某某距农用三轮车三米处才发现,陈某某躲避不及与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农用三轮车撞到路中间护栏,安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6时死亡。
经鉴定,安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候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二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永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安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A牌照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3km/h(取整)可以成立。
案发后,陈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陈某某已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并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