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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我局对宁夏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凤区亲水北大街东侧、哈尔滨路北侧建设道路开口和临时人行便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宁夏业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并使用的临时道路开口经三方联审批准临时使用;临时人行便道是按照与银川市园林管理局签订的《银川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协议书》及设计方案建设,且建在认养认领的林带树木间隔区,不能
认定为违法用地。鉴于以上调查和用地性质判定,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八项调查取证中第四条第一款“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查”的规定,我局已于年7月25日对该案终止调查并于年8月11日结案。
特此公告。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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