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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30 1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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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对咱们老百姓来说关心的莫过于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银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到底怎么算呢?12月7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银川市辖三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的公示》,其中《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讨论稿)》正在公示,公示时间为年12月7日至年12月22日。


  


  《通知》明确了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人员安置问题,你所关心的都在这里,快来看看吧!


  一、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


  1、绕城高速公路以外,被征收拆迁农民住房的补偿标准


  (1)绕城高速公路以外,被征收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也可采取货币补偿。采取实物补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货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助。


  凡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农用地上、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建造的违法违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I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收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II原户口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III原户口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IV原户口在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的人员。


  (3)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I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照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详见附表1—1。


  


  II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


  III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达不到安置区建设的最小房屋面积,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按每平方米元购买。


  IV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防盗门、炕灶、厕所及卫生设施、上下水管等)不再进行补偿。


  V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超出15平方米以内的由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由拆迁户按市场价购买。


  2、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收拆迁农民住房的补偿标准


  (1)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收拆迁农民的住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2)补偿标准。


  I采取货币补偿的按照不考虑配套设施及环境物业修正因素,按市场价扣除结构差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价格予以补偿,超出合法认定面积以外的住房不予补偿。超出4分宅基地以外的土地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II采取实物返还的,依据认定的住房面积按照拆一还一的政策返还住房。


  III给予住房安置的或按照评估价格货币补偿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防盗门、炕灶、厕所及卫生设施、上下水管等)不再进行补偿。


  3、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对于空挂户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评估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40平方米以外按照附表1-1中附(杂)房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4、住房面积认定。依据《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宅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四分地(约为平方米)、建筑层高按两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60%”的规定,对于宅基地在四分以内(含四分宅基地)建造住房为1层的,按照宅基地内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认定,楼层超过2层(含2层)的,每户认定合法住房面积为宅基地面积(平方米)×2层×建筑密度0.6。2层以上的住房一律不予补偿。


  5、拆除住房以外的楼房、平房、附(杂)房、宗教场所、围墙、地坪、门楼、畜圈棚、厕所、井窖、坟墓、温棚、桥涵(涵洞)、鱼塘、畜禽搬迁费、通讯、热水器、防盗门、炕灶、卫生设施、水管、电杆、三相电、变压器、空调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1-2、附表1-3、附表1-4执行。


  


  


  


  (二)林(果)类补偿标准


  果树、枣树、葡萄树、枸杞、阔叶树、针叶树和灌木林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2-1、附表2-2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粮食作物补偿标准按照小麦每亩元,玉米每亩元,水稻每亩元执行,药材、苜蓿、花卉、叶菜类、果菜类、宿根类等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参照附表3执行,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不予补偿:


  (一)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限期清理,不清理的,按实际土方量以市场清运费计算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三、其它补助费


  1、被征收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自被征收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住户进安置房之日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一层至九层)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住宅(十层至十八层)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十九层至二十六层)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超期未安置住房的,按未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发放过渡期租房费,直至房屋安置完毕。


  2、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3、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元/宅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4、拆迁集体土地上厂矿企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按照地上附着物拆迁总费用的10%给予搬迁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奖励金。


  5、拆迁集体土地上厂矿企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按照地上附着物拆迁总费用的10%给予价格补助。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价格补助费。


  6、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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