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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上午10时许,在京藏高速银川南收费站,宁夏高速交警一大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银川牌照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和反光标志,王某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异议,但就是不接受行*处罚。
(网络图)就在此时,现场传来一个稚嫩的声音:“爸爸,你违法了,就应当接受处罚,不许耍赖皮!”
你瞧瞧你瞧瞧,王某的行为,连6岁的儿子也看不下去了。
王某摇摇头、苦笑了一下,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罚。
民警介绍,因交通处罚与民警纠缠的,多是B2准驾车型以上的驾驶证,驾驶员虽认罚,但不愿驾驶证被记分,所以才耗费时间与民警纠缠。
王某当日只有罚款,并未记分,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微不足道,民警不应处罚,所以才在此处纠缠,暴露其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灭火器具和反光警告标志,虽平时利用率很低,但遇到车辆火灾、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作用非常大,所以宁可备而不用,也不可用时无备。
最终,驾驶人王某某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和反光警告标志违反《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根据《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8条第(14)条规定,民警对王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予以50元罚款,责令其改正,并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警告标志。
责编/町老头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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